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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值输出功率 FCC联邦法令 第47项—通信 第15部分—无线电频率设备 FCC 47 CFR Part 15 2015 15.247 (b)(1)、15.407
电议
峰值输出功率 FCC联邦法令 第47项—通信 第15部分—无线电频率设备 FCC 47 CFR Part 15 2015 15.247 (b)(1)、15.407
峰值输出功率 FCC联邦法令 第47项—通信 第15部分—无线电频率设备 FCC 47 CFR Part 15 2015 15.247 (b)(1)、15.407
检测项目
  • 峰值输出功率
    FCC联邦法令 第47项—通信 第15部分—无线电频率设备 FCC 47 CFR Part 15 2015 15.247 (b)(1)、15.407-

支持报告类型: 电子报告、纸质报告

支持报告语言: 中文报告、英文报告、中英文报告

报告盖章资质: CMA;CNAS

服务周期: 3-10个工作日(特殊样品除外)

服务地区: 全国

检测用途: 电商平台入驻;商超卖场入驻;产品质量改进;产品认证;出口通关检验等

取样方式: 快递邮寄或上门取样

样品要求: 样品数量及规格等视检测项而定

服务详情
检测标准
  • 检测项目 峰值输出功率

    检测标准号 FCC 47 CFR PART 15

    检测方法名 FCC联邦法令 第47项—通信 第15部分—无线电频率设备 FCC 47 CFR Part 15 2015 15.247 (b)(1)、15.407

    限制说明


服务简介


服务范围:GB、GB/T、FZ/T品控检测、各类电商平台、商超卖场入驻质检。


服务流程



合作机构资质



报告样例



平台优势



百检介绍


相关标准
《ETSIEN301489-3V2.1.19.8》电磁兼容性(EMC) 无线电设备和服务标准; 第3部分:短程设备的特定条件(SRD) 工作频率在9 kHz至246 GHz之间; 协调标准涵盖了基本要求
《ETSIEN300220-3-1V2.1.1》短程设备(SRD)运行在25 MHz至1 000 MHz的频率范围内;第3-1部分:涵盖第2014/53/EU号指令第3.2条基本要求的协调标准;低占空比高可靠性设备、社会警报设备运行在指定频率内(869.200MHz到869.250MHz)
《ETSIEN300220-3-2V1.1.1》短程设备(SRD)运行在25 MHz至1 000 MHz的频率范围内;第3-2部分:涵盖第2014/53/EU号指令第3.2条基本要求的协调标准;无线警报器运行在指定的LDC/HR频段868.60MHz至868.70MHz、869.25MHz至869.40MHz、869.65MHz至869.70MHz
《ETSIEN300330-2V1.6.1》电磁兼容性和无线电频谱管理(ERM);短程装置(SRD);工作在9kHz至25MHz范围内的无线电设备和工作在9kHz至30MHz范围的感应线圈系统;第2部分:包括R&TTE指令第3.2条基本要求的协调欧洲标准
《ETSIEN300330V2.1.14.3.10》短程设备;9kHz-25MHz的无线电设备和9kHz-30MHz的感应线圈系统;协调标准覆盖2014/53/EU指令第3.2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