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401-2010全套分类要求:
A类:是指婴幼儿用品,适用于24个月或身高80cm及以下婴幼儿所用纺织品和纺织制品。对于婴幼儿和儿童用品界定困难者,又没有明确说明不适用于24个月以下婴幼儿的,一般按A类婴幼儿用品对待,如儿童毛巾。
A类产品一般包括:
1、婴幼儿内衣:如宝宝套装、婴幼儿套装、连体装、婴幼儿背心、肚兜、内衣、袜子;
2、婴幼儿外衣:如各类外衣、开裆裤、裤子、棉服、斗笠(斗篷);
3、婴幼儿床上用品:如床单、床罩、被、毛巾被、毛毯、绒毯、线毯、枕套、枕巾;
4、其他婴幼儿用品:尿布、尿裤、尿不湿、围嘴、毛巾、手帕、手套、帽子、布鞋。
B类:指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B类一般包括:
1、贴身内衣:指紧贴皮肤穿着的衣服,通常对身体的覆盖面积很小,产品几乎与身体紧密接触。如文胸、胸衣、腹带、紧身衣、胸衣衬裙、内裤、背心、汗衫、连裤袜、睡衣、晨衣、浴衣、泳装等贴身内衣。
2、中衣:穿在贴身内衣外面,通常外面还要有外衣,或者只在家穿着的衣物,穿着中其绝大部分是贴近皮肤。如:棉毛衫裤、衬衫、女罩衫、衬裤、羊绒衫、毛针织内衣、线衣、保暖内衣、短衬裙、晚礼服、家庭便服等。
3、可外用中衣:穿在贴身内衣外面,通常外面可以不必再套穿外衣,有的也可以套穿一件外衣,穿着中其绝大部分是贴近皮肤的。如:T恤衫、针织工艺衫、衬衫、女罩衫、连衣裙、旗袍、和服、沙滩装、休闲装、背心裙、连衣裤、背带裤、舞蹈服、体操服、田径运动服、球类运动服、比赛服等。
4、单外衣(可不套外衣):套穿在中衣外面,可作一般外衣,很多情况下是直接套穿在内衣外面,其绝大部分也是贴近皮肤的,没有声明服装类别的单服装,均按此类。如:短裤、西裤、便裤(除粗纺呢绒)、休闲裤、西服裙、长裙、短裙、套裙、裙裤、休闲服装、免烫服装、牛仔服装、单服装、单便服、中式罩衫、运动装等。
5、家用纺织品:直接或可能接触皮肤使用的用品。如:纱巾、围巾、脖套、手帕、头巾、浴巾、地巾、浴帘、沙滩巾、餐巾、沙发(椅)套等、床单、床笠、纺织凉席、兼作床单的床罩(单)、被子、绗缝被、毛巾被、毛毯、线毯、绒毯、被套、枕套等。
6、其他制品:如擦脸巾、袜子、手套、帽子、护套(护肩、护肘、护腕、护腰、护膝、护腿等)、成人尿不湿、失禁垫布、鞋垫、品罩、护耳套等。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C类一般包括:
1、中衣:必须穿在其他内衣或中衣外面。
2、外衣 :不直接接触皮肤,穿在其他中衣或外衣外面。
3、家用及其他纺织制品:床罩(多层复合)、被芯、围裙、地毯等。
GB18401-2010全套测试项目及技术要求: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如下
项目 |
A类 |
B类 |
C类 |
|
甲醛含量/(mg/kg) |
20 |
75 |
300 |
|
pH值(a) |
4.0~7.5 |
4.0~8.5 |
4.0~9.0 |
|
染色牢度(b)/级 |
耐水(变色、沾色) |
3-4 |
3 |
3 |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干摩擦 |
4 |
3 |
3 |
|
耐唾液(变色、沾色) |
4 |
—— |
—— |
|
异味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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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c ) (mg/kg) |
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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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非*终产品,pH值可放宽大至4.0~10.5之间。 b 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 c 致癌芳香胺限量值 ≤ 20 mg/kg |
1、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其中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
2、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
注:一般适于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