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人员篡改环境监测设施数据将重处

百检网 2021-09-23
*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近年来环境污染犯罪又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危险废物犯罪呈现出产业化迹象,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为有效解决实践问题,两高出台了《解释》。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但个别地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影响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为此,《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按照刑法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篡改监测数据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环保部政法司司长别涛还特别提到了今年3月份,环保、公安联合督办西安国家空气质量网点被人为、恶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案例。

“现在监管执法包括司法打击力度加大了,企业感受到了压力,试图在数据上作假,掩盖真相,逃避应该承担的成本,规避法律的制裁。”别涛称,司法解释针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增设定罪量刑标准,解决了目前困扰环保部门多年的监测数据作假的认定难、处罚软、制裁不力等突出问题。

对于《解释》的上述规定,颜茂昆称,大气污染跟水污染、土壤污染相比,实施犯罪取证更难,如果按照一般标准,对这种犯罪将很难打击,而增设了对篡改数据的规定后,“不管排放了多少,只要有了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有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就从法律上推定为 严重污染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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