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要求,进一步在汽车相关产品领域推进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在2013年发布的《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认证通则的基础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确保检验检测数据与结果一致性的前提下,采信生产企业的检验检测结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释放制度红利。
为进一步提升认证效率,缩短产品进入市场周期,公告提出,参照国际机动车认证管理惯例,在保证各项技术要求有效实施的前提下,在认证过程中逐步引入设计鉴定认证模式;鼓励认证机构在产品的策划设计阶段参与标准符合性评价,降低产品安全风险及技术开发成本,提升认证效率。
进一步简化认证流程,缩短认证时限。公告提出,要结合产品风险管理和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对已经取得同类产品CCC证书的汽车制造商,在同一集团内,工厂搬迁或建立新生产场地时,如企业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符合标准及法规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可试点“先发证后审厂”,工厂检查在获证后3个月内完成。
对《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中有关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的检测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告提出要实施调整,将其作为单车CCC认证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对强制性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各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不再受理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申请,已受理的申请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其他产品随认证实施规则修订逐步纳入,并由国家认监委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公告提出进一步完善认证规则,促进汽车平行进口。指定认证机构在认证受理环节可适当放开对原车型或原基础车型获证的要求,将认证受理车型扩大到所有平行进口车型。对于原2014年第31号公告中要求的非量产改装车企业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则要求提供原厂授权进行换版的要求,给予一年过渡期,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厂授权或通过平行进口认证,完成证书转换,逾期将予以暂停直至撤销。
为进一步增加指定机构,营造良好市场竞争氛围,公告提出取消现有机动车产品认证地域限制,将承担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特殊检测处理程序及CCC生产现场及口岸抽样检测的技术机构全部按CCC日常指定管理要求进行。进一步增加汽车产品指定认证机构。
公告要求,要充分利用指定机构现有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统一的CCC认证车辆一致性信息公共管理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汽车CCC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内容,体现信息来源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加强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制度衔接与合作,推动CCC认证信息共享及结果采信。
公告*后提出,进一步改进获证后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认证、检测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双随机抽查要求,加大获证产品市场抽查比例,加强协同监管、精准监管、共治监管,改进专项监督的方式方法,提升认证结果的公信力及有效性。
据了解,按照公告的要求,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行相关调整后,将显著降低企业成本,引导企业加快研发物联网、绿色、新能源汽车等新产品,培育汽车平行进口等新业态,提升汽车产业供给水平,对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助力“中国制造2025”将发挥积*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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