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前的版本相比,本次发布的3.0版主要有以下变化:
删除了之前指南中SVHC浓度计算在整个产品中的说法,多次提到与欧洲法院判决保持一致;
本版指南是根据欧洲法院判决进行的临时性更新,未能体现更加详细的案例,只指明将在下一版给出,类似复杂产品还需关注下一版指南中的实际案例;
本版指南不经过公众咨询直接生效,但是下一版指南仍需经过完整的公众咨询程序,计划在2016年发布。
c2015年9月10日,欧洲法院(ECJ)就REACH法规下高关注度物质(SVHC)含量判断问题作出判决,规定高关注度物质(SVHC)含量的计算应该基于零部件而非整个产品。基于此,混合测试的结果不能被用于物品SVHC含量的判断,混合测试方式在这一判决推出后将不再被认可。
在判决中,欧洲法院**就“物品(article)”的定义做了说明,物品指的是生产过程中给予了特殊的形状、表面或设计的物体,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其功能而不是化学组成。因此“当一个物品被组装成更复杂的物品时,它便不再是一个物品”缺乏理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欧洲法院判定SVHC的含量计算依据*终进口产品含量进行计算不合理。
本次判决有以下两个结论:
基于REACH法规Article7(2),生产商生产的任一物品,以及进口商进口产品的任一组成物品,需判定是否含有某种质量分数超过0.1%的SVHC物质。
基于REACH法规Article3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任一组成物品,如含有某种质量分数超过0.1%的SVHC物质,需要依据要求向下游收货方和消费者进行信息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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