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必须经过国家认监委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通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在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情况下,一律禁止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3C认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2、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3、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4、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5、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6、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企业申请3C认证必须达到以下几个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生产的产品在3C认证强制产品列表内;
3、有自己的厂房;
4、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5、有相关的文件、生产环境、库房管理等等重要的文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不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仔细看会发现多个椭圆形的“CCC”暗记。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各个随机码都有其对应的厂家及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时候,就已经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中,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中心进行编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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