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以部长令的形式由信产部、发改委、环保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立法的形式,从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限制或禁止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等有害物质或元素。
《管理办法》的管控范围是在中国生产和销售的,以及进口到中国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国内生产的出口产品不在内,具体产品应参照《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
《管理办法》的实施采取“两步走”方式:
**步,在2007年3月1日《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步”控制并没有“替代”或“限量”的要求,具体的评估措施是产品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的配套标准;中国《电子资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RoHS)实施的三个重要配套行业标准已经于2006年11月6日正式颁布。
此三个标准的名称及编号分别为:
SJ/T 11363-2006《电子资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SJ/T 11364-2006《电子资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SJ/T 11365-2006《电子资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第二步,由信产部会同其他六大部委编制、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重点管理目录》),这个目录一开始是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技术上已经成熟、经济上尚可行”的、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标准的产品将被放入目录,进入《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并要经过中国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
目前,为了帮助企业不违反《管理办法》标识要求的规定,中国RoHS服务将从节约成本的角度综合考虑,提供简单有效的咨询和标识服务。
阅读本文的人还阅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