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1701-2015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
注:布艺毛绒类玩具、布艺工艺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伞、地毯、专业运动服等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产品类别
产品类别 | 年龄 | 适用身高 |
婴幼儿纺织产品 | 0<年龄≤36个月 | 身高≤100cm |
儿童纺织产品 | 3岁<年龄<7岁 | 100cm<女童身高≤155cm |
7岁≤年龄≤14岁 | 130cm<女童身高≤155cm 130cm<男童身高≤160cm |
儿童婴幼儿童服装上同时标注有适用年龄和身高时,应以年龄为主进行区分。
技术要求
织物的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面科、里科、附件所用织物应符合GB18401中对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以及下表的要求
项目 | A类 | B类 | C类 | |
耐湿摩擦色牢度/级 | ≥3(深色2-3) | ≥2-3 | -- | |
重金属(mg/kg) | 铅 | ≤90 | -- | -- |
镉 | ≤100 | -- | -- | |
领苯二甲酸酯(%)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乙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酸丁基下基酯(BBP) | ≤1 | -- | -- |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葵酌(DIOP)、甲酸二辛脂(DNOP) | ≤1 | -- | -- | |
燃烧性能 | 1级(正常可燃性) |
b)特殊说明
婴幼儿纺织产品不建议进行阻燃处理。如果进行阻燃处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耐湿摩擦色牢度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
重金属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指标为铅、镉总量占涂层或涂料质量的比值。
邻苯二甲酸酯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
燃烧性能仅考核产品的外层面料;羊毛、腈纶、改性腈纶、锦纶、丙纶和聚酯纤维的纯纺织物,以及由这些纤维混纺的织物不考核;单位面积质量大于90g/m的织物不考核。
填充物的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所用纤维类和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GB18401中对应的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GB/T17685中微生物技术指标的要求。
注:其他填充物的安全技术要求需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
填充物应符合产品上标注的安全类别要求。对于未染色和漂白的纤维类和羽绒羽毛类填充物可不考核,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和染色牢度。
附件的要求
a)婴幼儿纺织产品上,不宜使用≤3mm的附件,可能被婴幼儿抓起咬住的各类附件抗拉强力应符合下表要求
附件的大尺寸(mm) | 抗拉强力(N) |
>6 | ≥70 |
3~6 | ≥50 |
≤3 | -- |
对于大尺寸≤3mm,或者无法夹持(夹持时发生变形或损伤)的附件,考核附件洗涤后的变化。 洗涤试验: 检查试样上的每个附件,并详细记录附件在试样上的初始状态。 按照GB/T8629中的规定,采用A型洗衣机,40℃正常搅拌程序对试样进行洗涤,悬挂晾干。 检查洗涤后试样上的每个附件,记录冼涤后附件状态。出现下列情况中的轻微变化、明显变化或完全脱离时为不合格: —无变化; —有可忽略的变化:附件与初始状态比较有微小变化,但仍牢固地附着在在试样上; —有轻微变化:附件有轻微、可见的松动; —有明显变化:附件或者织物明显损坏; —完全脱离:附件从织物上完全脱离。 |
b)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所用附件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和锐利边缘。
对于锐利**和锐利边缘的判定,在试验方法GB/T31702中有详细描述
c)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绳带要求应符合下表要求。
序号 | 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 | 7岁及以上儿童服装 | |
1 | 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 | 头部和颈部调整服装尺寸的绳带不应有自由端,其他绳带不应有长度超过75mm的自由端。 | |
头部和颈部:当服装平摊至大尺寸时不应有突出的绳圈,当服装平摊至合适的穿着尺寸时突出的绳圈周长不应超过150mm;除肩带和颈带外,其他绳带不应使用弹性绳带 | |||
2 | 肩带应是固定的、连续且无自由端的。肩带上的装饰性绳带不应有长度超过75mm的自由端或周长超过75mm的绳圈 | -- | |
3 | 固着在腰部的绳带,从固着点伸出的长度不应超过360mm,且不应超出服装底边 | 固着在腰部的绳带,从固着点伸出的长度不应超过360mm | |
4 | 短袖袖子平摊至大尺寸时,袖门处绳带的伸出长度不应超过75mm | 短袖袖子平摊至大尺寸时,袖口处绳带的伸出长度不应超过140mm | |
5 | 除腰带外,背部不应有绳带伸出或系着 | ||
6 | 长袖袖口处的绳带扣紧时应完全置于服装内 | ||
7 | 长至臀围线以下的服装,底边处的绳带不应超出服装下边缘。长至脚踝处的服装,底边处的绳带应该完置于服装内 | ||
8 | 除了第1项~第7项以外,服装平摊至大尺寸时,伸出的绳带长度不应超过140mm | ||
9 | 绳带的自由末端不允许打结或使用立体装饰物 | ||
10 | 两端固定突出的绳圈的周长不应该超过75mm:平贴在服装上的绳圈、(例如,串带)其两固还端的长度不应超过75mm |
以下产品不考核绳带
——帽子、手套、围嘴、围裙、围巾、睡袋、宝包被、床上用品等非服装产品。
——特定时间或场合穿着的舞台演出服等非日常穿着的服装
——不固定在服装上与服装搭配销售的绳带、领结、皮带、吊带裤等独立的产品。
——服装上完全可以可脱卸的、环绕腰部、且不宅于30mm的织物条带(织物上无纽扣,其在下装上使用物无外露的自由端)。
——固定在服装内部,穿着时不会外露的绳带。
一般,具有一定长度,且长度之比大于2:1的被认为绳带。
长度较短(长度不超过40mm)的纤维或纱线流苏不作为绳带。
拉链上的普通拉片不作为绳带;拉链拉片上附着有一定长度的其他饰物(如袢带)时视为绳带,绳带长度包括拉片的长度。
其他要求
a)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包装中不应使用金屈针等锐利物。
b)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上不允许残留金属针等锐利物。
c)对于缝制在订贴身穿脊的婴幼儿服装上的耐久性标签,应置于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