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MYQ4UXK
法定代表人:郭永献 职 务:总经理
地址:德州天衢工业园小李路南、德贤大街以西
邮政编码:253000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1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德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7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办理缴款(拨打5012018获取缴款码,有效期为10日)。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0日
德州金盛铝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对你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德环罚字〔2021〕第1-10号),有关信息已经录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你公司可以通过“山东环境网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或者网址: http://103.239.155.242:7002/xypjgzd/business/xypj/xypjcontroller/xypjList 登陆查询。
你公司登录评价系统网站后,可按照页面提示进行企业信息注册。注册信息需要填报的内容有:用户名、密码、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行政区域、联系方式等,营业执照照片需要一并上传。申请注册信息后,我局将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用企业账号登录评价系统。登录之后可通过点击“我的信用”查看本企业所有违法违规信息及记分情况,每条信息后附带两个选项,分别是“异议申请”和“整改申请”。
你公司对系统内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点击“异议申请”,按照网页提示填报异议复核单。同时,向我局进行书面申请(下载评价系统内的“企业异议复核单”,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其他证明材料也一并提交),我局进行复核后,将书面告知你公司复核意见。你公司违法问题完成整改后,应当登陆系统通过点击“整改申请”,按照网页提示填写“企业整改核查单”。同时,向我局进行书面申请(下载“整改核查单”,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整改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也一并提交),我局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
附件: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0日
**章 总则
**条 为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 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 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行为。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 价工作,制定完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评价体系和记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 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包括记分、核销、现场确认等。
第五条 鼓励企业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评价工作机制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 行记分制。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累计得出企业环境信用分值。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主要根据生态环境监管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及有关环境管理要求设定。
第七条 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企业环境信用共分为四个等级,由好到差依次以绿、蓝、黄、黑四种颜色标识。
绿色标识企业为诚信守法企业,蓝色标识企业为轻微失信企业,黄色标识企业为一般失信企业,黑色标识企业为严重失信企业。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产生记分事项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并及时将记分信息告知企业。
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 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
第九条 企业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分的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十条 受到记分的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 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核销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核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经核实已完成整改的,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核销相应记分。
第十一条 据以认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决、裁定或 者行政决定等法律文书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其相关信息,并及时告知企业。
第十二条 环境失信企业(蓝色、黄色、黑色标识企业)违 法违规行为均已完成整改核销,且颜色标识有效期届满的,视为完成企业环境信用修复。
蓝色标识企业已完成整改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的, 核销其相应的记分,企业颜色标识即时改变。
黄色标识企业已完成整改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的,核销其相应的记分,企业颜色标识自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销其全部 记分起保留6个月。
黑色标识企业颜色标识有效期参照本办法第三章“黑名单制 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黑名单制度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黑色标识企业,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
(一) 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 依据本办法连续2年以上被确定为环境信用黄色标识企业(本办法实施之前的黄标、红标企业与之连续计算),且累 计记分在24分以上的;
(三) 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命令的(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终维持原决定);
(四) 被认定为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的;
(五)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工作人员进行生态环 境现场检查,被认定为具有妨害执行公务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对拟认定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作出认定的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企业。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企业,其环境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业环境信 用记录的同时,还应当标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 控制人的信息。
第十四条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的有效期为1年,自系统 生成“黑名单”之日起至满1年之日止。
期间已完成整改且未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期 限届满“黑名单”自动解除。期间未完成整改的,“黑名单”有效期 再延长1年,直至延长有效期届满且完成整改为止。期间再次发 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黑名单”期限重新计算。 期间再次发生应认定为蓝色标识、黄色标识的违法违规情形的,期限届满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章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对绿色标识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性措施:
(一) 在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中提供便捷服务,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支持;
(二) 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实行“非请勿扰”诚信管理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可以不
将其列入抽查范围;
(四)可以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及其他生态环境管理豁免 清单;
(五) 可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中给予差异化激励政策;
(六) 优先推荐其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对蓝色标识企业, 此类企业为环境失信预警类企业, 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企业推送失信提醒信息。
第十七条对黄色标识企业, 检查力度和频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先评优等活动 中,应当慎重考虑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对黑色标识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法定 权限内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二)在财政资金资助和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
(三)限制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结果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遵守分级分类管理规定,但“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排污单位、特殊监管对象等另有规定,以及上级交办、挂牌督办、群众信访、重污染天气应急、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等依照法律法规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 信息公开及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企业环境信用公示期限原则上为自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向社会公示之日起1年,列入“黑名单”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且完成整改核销后相关信息不再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在“山东环境”官方网站公开,并根据要求与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等系统平台联网,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记分以及作出记分决定依据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有关信息,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税务、银保监、证监等部门机构。相关部门机构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实施联合惩戒的范围为黄色和黑色标识企业,蓝色标识企业不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8〕115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