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约D-2标准要求,需要处理压载水的船舶,其排放的压载水中存活生物含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每立方米水体中*小尺寸大于等于50微米的存活生物少于10个;
(二)每毫升水体中*小尺寸小于50微米且大于等于10微米的存活生物少于10个;
(三)有毒霍乱弧菌每100毫升少于1个菌落形成单位;埃氏大肠杆菌每100毫升少于250个菌落形成单位;肠道球菌每100毫升少于100个菌落形成单位。
船舶压载水检测标准实施日期:
船舶类别 | D-2标准实施日期 | |
新船(2017年9月8日及以后建造的新船) | 在交船时 | |
现有船 | 在2019年9月8日及以后实施IOPP换证检验的船舶 | 在2017年9月8日及之后的首次IOPP换证检验时 |
曾在2014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8日期间实施过IOPP换证检验的船舶 | 在2017年9月8日及之后的首次IOPP换证检验时 | |
未在2014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8日期间实施过IOPP换证检验的船舶 | 在2017年9月8日及之后的第二次IOPP换证检验时 | |
不适用IOPP检验 | 由主管机关确定时间,且不迟于2024年9月8日 |
凡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国际航行船舶,靠港后均应进行压载水检测,并将压载水管理情况报告,但以下船舶和海上设施除外:
(一)国内航行船舶,包括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港口之间航行的船舶;
(二)设计或建造不携带压载水的船舶;
(三)渔船、军用船舶和公务船;
(四)密封在压载舱内不排放压载水的船舶;
(五)海上固定和移动式平台。
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可以申请免除船舶压载水检测和管理:
(一)仅航行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划定的压载水管理互免水域的船舶;
(二)仅在我国管辖水域和公海航行的船舶;
(三)仅使用饮用水作为压载水的船舶;
(四)无人驳船;
(五)用于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物清除的专业船舶。
船舶压载水检测后不达标的,该如何处理压载水?
对于检测后发现船舶压载水相关检测指标超标的,需督促船舶按照公约要求自行选择处置方式依法合规处置压载水,包括但不限于不排放,使用船舶自有压载水管理系统或岸基处理系统处理,深海置换,以及第三方药物化学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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