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对符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的企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土壤与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
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重点设施/区域设施—>编制检测方案—>实验室分析—>监测结果分析—>编制自行监测报告
土壤与地下水监测工作内容详情如下表所示:
监测内容/依据 | 土壤 | 地下水 |
监测点位设置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 |
监测指标 | 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件的要求执行,或根据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确定。 | |
监测频次 | 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监测频次按照要求执行。否则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 |
检测技术 | 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监测技术。 | |
采样方法 |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 |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
监测分析方法 | 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污单位的排放特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高低、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 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选用其他国家、行业标准方法的,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检出下限、精密度、准确度、干扰消除等)需符合标准要求。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或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不能得到合格测定数据的,可选用其他方法,但需做方法验证和对比实验,证明该方法主要特性参数的可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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