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具有人员相对集中,人群接触频繁,流动性大的特点。如果卫生安全稍有疏忽,就容易酿成群体性事故。所以,公安场所卫生就显得尤为重要。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2019年第4号国家标准公告,其中就包括批准发布《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等7项公共场所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并将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而泳池场所作为公共场所中容易引发卫生问题的地方,国家标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接下来,我们就看看,新国标中对泳池场所的卫生情况做了怎么样的修改。
现行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指定的《游泳池、按摩池水环境指导准则》(2006年版)和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泳池水质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考虑,指定有关项目和限值,既符合我国国情,也具备可操作性。能有效防止水性传染病以及其他危害健康的情况发生。
新标准的改动主要是细化了卫生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部分卫生要求。具体如下:
1、细化了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的卫生要求;
2、细化了游泳池、更衣室、淋浴室、浸脚消毒池的卫生要求;
3、增加了消毒间、储藏间(区)的卫生要求;
4、细化了游泳池池水处理设计的卫生要求;
5、细化了暖通空调设计的卫生要求;
6、增加了电气设计的要求。
另外,现行标准中,水质指标常规的有7项,而新标准增加4项,合计11项。并对其中一些限值提出更高要求。具体如下:
新标准增加的限值要求:化合性余氯≤0.4mg/L;氧化还原电位大于等于650mV;臭氧小于等于0.2mg/m3;氰尿酸小于等于50mg/L
新标准对原项目要求修订情况:
新标准的修订,进一步规范泳池水质处理工作,是国家对于公共场所卫生重视的体现。接下来,在新国标实施之前,各大泳池场所也该尽快依据标准,落实卫生管理工作,以确保符合新国标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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