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标准之所以选择不同用地分类标准,是因为标准定位不同。GB15618-2018是针对现状为农用地,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的标准,因此采用的土地分类标准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GB36600-2018是针对建设用地,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的标准,在进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过程中,要考虑土地利用规划,因此采用的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二、关于GB36600标准中的**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如果地块为**类用地,调查发现土壤中污染物超过**类用地的筛选值,存在污染,但是污染物含量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是否可采取将该地块的污染土壤运输至已明确规划用途的第二类用地,作为风险管控手段?
污染土壤转运不是风险管控的手段,不得把转运污染土壤作为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方法。如果在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中需要进行异位修复或对修复后土壤进行再利用,确要转运的,需要符合以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2.《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中规定,若修复后土壤外运到其他地块,应根据接收地土壤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评估标准值,或采用接收地土壤背景浓度与GB36600中接收用地性质对应筛选值的较高者作为评估标准值,并确保接收地的地下水和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可参照HJ25.3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4.接收地接收的土壤污染浓度超过**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需要对接收地实施风险管控,并按照HJ25.5-2018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接收地接收污染土壤之后,如果对土壤污染状 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或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则转运污染土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土壤污染责任。
三、请问土壤环境质量中锰可以执行什么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未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与其他项目的污染物,可依据HJ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四、若经场地详细调查后发现某地块存在超过GB36600中筛选值的现象,现可否将该场地超标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定为GB36600中风险筛选值,并按此目标值进行修复?
风险筛选值的基本内涵是: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并结合规划用途,判断是否需要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
风险管制值基本内涵是: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限值的,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需要开展修复或风险管控行动。
筛选值和管制值不是修复目标值。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确定,且应当低于风险管制值。
为什么风险筛选值中,水田的筛选值中Cd,Pb,Cr,这三个元素的水田筛选值是高于其他用地的筛选值的?水田的污染物是通过食物影响我们的健康,为什么不是更加严格反而还放宽了标准?这个筛选值确立的依据是什么?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将农用地细分为“水田、其他”两类,其主要保护目标分别为水稻稻谷质量安全、小麦质量安全。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是遵循风险管控的思路,基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污染物土壤-可食性农作物体系中迁移转化和富集系数相关研究数据倒推确定的。水稻和小麦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同,相关迁移转化和富集系数也不尽相同,因此推导得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有差异。
很多建设项目位于乡村地区,很多城市的城乡规划只编制到地级市和县层面,规划区涵盖不到乡村地区,在没有被城乡规划所规划到的区域,如何使用《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用地类型呢?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规定,建设用地中,其他建设用地可参照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划分,分类依据为,**类用地主要为儿童和成人均存在长期暴露风险,第二类用地主要是成人存在长期暴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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