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的术语定义、方法提要、检验项目、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煤炭质量的评定和报告等。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和验收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 475-2008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19494.1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1部分:采样方法
GB/T 19494.2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
GB/T 19494.3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3部分:精密度测定和偏倚试验
GB/T 25214 煤中全硫测定 红外光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值 inspected value
检验单位按国家标准方法对被检验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所得的煤炭质量指标值。
注:如被检批煤划分为多个采样单元,检验值为各总样化验值的加权平均值。
3.2 报告值 reported values
被检验单位出具的被检验批煤的质量指标值,包括被检验单位的测定值或贸易合同约定值、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
3.3 质量指标允许差 tolerance of quality parameter
被检验单位对一批煤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报告值和检验单位对同一批煤的同一质量指标的检验值的差值在规定概率下的*限值。
3.4 釆样基数 base for sampling
抽查或验收时,实施采样的批煤量。
4.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
4.1 方法提要
煤炭质量抽查单位从被抽查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被抽查单位的报告值(见3.2)与抽查单位的检验值(见3.1)进行比较,对被抽查批煤的质量进行评定。
4.2 检验项目
4.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4.2.2 冶炼用精煤
检验全水分、灰分和全硫。
4.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4.3.1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采样、制和化验人员应过煤炭采样、制样和化验的专业技术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
4.3.2 煤样的采取
4.3.2.1 采样机械和工具
机械化采样器和人工采样工具应满足GB/T 19494.1和GB/T 475-2008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且机械化采样器能无实质性偏椅地收集子样,并被具有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GB/T 19494.3规定进行的试验所证明。
机械化采样器的*大允许偏倚值应尽可能小,且对抽查或验收批煤质量评定无实质性影响。
4.3.2.2 采样地点
煤样应从被抽查单位销售或待销煤炭中,在移动煤流或火车、汽车载煤中采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和轮船载煤中采取,而应在堆(装)燥和卸煤过程中、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转运工具如汽车载煤中采取,在因采样条件所限只能从煤堆上采样的特殊情况下,可从煤堆分层采取,也可从高度小于2m的煤堆上直接采取。
4.3.2.3 采样基数
抽查煤样的采样基数一般为1000t或一个发运批量。在采样基数小于1000t时,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在用被抽查单位的测定值进行质量评定时,抽查单位和被抽查单位的采样批煤应相同。
4.3.2.4 采样方法
4.3.2.4.1 煤样按GB 475-2008基本采样方案或GB/T 19494.1规定采取,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1000t时,采取1个总样;大于1000t时,可采取1个或多个总样。当进行机械化采样时,采样方案的采样精密度应符合GB/T 19494.1的要求,并被具有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GB/T 19494.3规定进行的试验所证明。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