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原电池的抽样、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原电池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03,ISO 2859-1:1999,IDT)
GB/T 8897.1—2003 原电池 第1部分:总则(IEC 60086-1:2000,IDT)
GB/T 8897.2—2005 原电池 第2部分:外形尺寸和技术要求(IEC 60086-2:2001,MOD)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检验批 inspection batch
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一型号、规格,在相同工艺条件下生产的单位出口产品。简称批。
4 检验
4.1 检验方式
检验分为例行检验和交收检验。
4.2 抽样
对于实施抽样检验的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应提交《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和有效的例行检验报告及厂检合格声明。
提交检验的产品应包装完整。
4.2.1 例行检验抽样方案
按GB/T 8897.2-2005 中附录E.2的规定执行。
4.2.2 交收检验抽样方案
4.2.2.1 检验采用GB/T 2828.1 规定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S-4。
4.2.2.2 接受质量限AQL值:
——B类不合格品:AQL为1.5;
——C类不合格品:AQL为4.0。
4.2.2.3 检验从正常检査开始,根据检验结果随时执行GB/T 2828.1 规定的转移规则。
4.2.3 抽样方法
样品在批中随机抽取。
4.3 检验
4.3.1 例行检验
4.3.1.1 例行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例行检验;
——新产品首次出口;
——产品重大结构、工艺和关键原材料更改;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出口产品;
——交收检验时,发现重大质量问题;
——国外反映重大质量问题。
4.3.1.2 例行检验项目及方法,按GB/T 8897.2—2005 中附录E.2的规定执行。
4.3.2 交收检验
交收检验项目、不合格内容、检验方法及不合格分类见表1。
4.4 检验结果的判定
4.4.1 在交收检验中,若发现的同类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则判定为不合格。
4.4.2 例行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8897.2-2005 中附录E.2的规定执行。
5 不合格的处置
5.1 对合格批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修复或更换成合格品。
5.2 不合格批经返工整理后,允许再提交检验一次。
5.3 例行检验不合格时,停止该产品的交收检验,企业应采取整改措施,直至例行检验合格,方能恢复交收检验。
6 其他
在正常仓储条件下,检验有效期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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