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冶金轧辊的抽样、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铸造轧辊(包括铸铁轧辊、铸钢轧辊)、锻造轧辊(包括锻钢轧辊、锻造半钢轧辊、锻造白口铁轧辊)、连续浇铸复合轧辊等板带轧钢用冶金轧辊和上述未开孔型的型钢轧辊的光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3 铸钢轧辊
GB 1504-1991 铸铁轧辊
GB 1804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 1958 形状和位置公差 检验规定
GB/T 4879 防锈包装
GB/T 13313 轧辊肖氏硬度试验方法
GB/T 13315 锻钢冷轧工作辊超声波探伤方法
GB/T 13316 铸钢轧辊超声波探伤方法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检验批 inspection block
为实施检验而汇集的以相同材质在同一生产条件生产的进出口冶金轧辊作为一个检验批,简称批。
3.2 早期失效 premature failure
冶金轧辊在正常的使用情况下,未达到规定的应失效辊径数值或未达到规定的轧钢量而提前不能正常使用的现象,称为该冶金轧辊的早期失效。
4 抽样
4.1 抽样条件
进出口冶金轧辊生产单位应提交合同规定的该检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出口冶金轧辊生产单位还应提交产品有效期内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4.2 抽样方案
全数检验。
5 检验
5.1 技术文件的审查
审查冶金轧辊的技术文件。冶金轧辊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应符合GB 1503、GB 1504-1991和合同之规定;冶金轧辊的纤维组织应符合合同之规定;铸铁轧辊的白口层深度应符合GB 1504-1991和合同之规定;锻造轧辊的淬硬层深度应符合合同之规定。
5.2 随辊物品的清点
清点包括测量试块等随辊物品,随辊物品应齐全完好,符合合同之规定。
5.3 实物检验
5.3.1 实物检验项目
实物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执行。
5.3.2 实物检验技术要求与检验方法
5.3.2.1 尺寸检验
根据尺寸公差精度选用适宜的检验测量仪器或使用带检验测量装置的轧辊磨床等设备进行检验检验数据应符合图样或合同规定的尺寸公差要求,未注公差按GB1804中等m级执行,见表2。
5.3.2.2 表面粗糙度检验
利用粗糙度样块比较法或其他粗糙度检验仪器进行表面粗糙度检验。表面粗糙度应符合图样或合同之规定。
5.3.2.3 形位公差的检验
形位公差的检验按GB/T 1958 中方法进行。形位公差应符合图样或合同规定的形位公差要求。
5.3.2.4 硬度检验
硬度检验用肖氏硬度计按照GB/T 13313 进行。硬度值应符合合同之规定。
5.3.2.5 超声波探伤检验
铸钢轧辊的超声波探伤检验按GB/T 13316 进行;当合同另有规定时,按合同规定执行。
锻钢冷轧工作辊的超声波探伤检验按GB/T 13315 进行;当合同另有规定时,按合同规定执行。
离心铸造复合铸铁轧辊的超声波探伤检验按GB 1504-1991 附录A进行。超声波探伤结果应同时符合合同制规定。
其他冶金轧辊的超声波探伤检验根据合同要求或供需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探伤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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