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紫外辐射A1,A2,B,C四种波段划分的紫外辐射照度计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中对计量性能的要求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概述
符合紫外辐射A1,A2,B,C四种波段划分的紫外辐射照度计(以下简称辐照计)是用于测量紫外辐射照度的仪器。主要应用于医疗、防疫、光电子、探伤、电光源、化工、建材、气象以及航空航天等领域。它由接收部分、放大部分和显示部分组成。接收部分由光电探测器(通常釆用硅光电二*管)、带通玻璃滤光器或干涉滤光器和漫透射窗组成。
3 计量性能要求
3.1 A1,A2,B,C四种波段划分
3.1.1 A1波段:320~390mm,峰值波长λp:(360±5)nm。
3.1.2 A2波段:365m,峰值波长λp:(365±1)nm,峰值半高宽度Δλ<10nm。
3.1.3 B波段:290~320nm,峰值波长λ(310±5)nm。
3.1.4 C波段:253.7nm,峰值波长λp:(253.7±1)nm,峰值半高宽度Δλ<10nm。
3.2 接收部分的通带外辐射截止能力
光谱透射比t400-1300nm×<10的负五次方。
3.3 接收部分的角度响应值误差
人射角≤10°时,角度响应值误差不超过±10%。
3.4 非线性
辐照计各量程测量的非线性不超过±1%。
3.5 换挡误差
辐照计相邻量程间换挡误差不超过±1%。
3.6 短期不稳定性
开机30min后,辐照计的短期不稳定性不超过±1%。
3.7 疲劳特性
用相应波段的紫外辐射源以大于1mW/cm²稳定辐照度连续照射10min,开始照射和结束照射时两次示值的相对变化应小于2%。
开机30min后,辐照计的零点变化不得超过满量程的±1%。辐照计的零值误差不应超过满量程示值的±1%。
3.9 示值误差
辐照计的示值误差不超过±10%。
注:如果采用日盲型光电管或其他光电器件作为探测器的辐照计的技术指标,参照上述要求规定。
4 通用技术要求
4.1 外观
4.1.1 辐照计的铭牌应标出商标、型号、产品号和出厂日期及CMA标志,对其使用的电源和操作中的安全防护应给出准确、醒目的说明性标记。
4.1.2 辐照计应工作正常。光电探测器的受光面和滤光器及漫透射窗的表面应清洁无损伤,不允许有明显的划痕、斑点、指纹等缺陷。显示部分和按键等不应有影响正常工作的缺陷。
4.2 光衰减器
辐照计如带有光衰减器,光衰减器应完好无损,并标明衰减率。
5 计量器具控制
包括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
5.1 检定条件
5.1.1 检定用设备
5.1.1.1 辐照计检定装置如图1所示。由长度不小于2m的光轨、灯架、挡屏、光阑、快门、接收部分支座及光屏蔽箱组成。光轨上应附有测距标尺,其*小分度值为1mm。
5.1.1.2 高压汞灯、黑光型高压汞灯和低压汞灯各一只。
5.1.1.3 交流稳压电源、直流稳流电源各一台。交流稳压电源的电压不稳定度不大于±0.3%h。直流稳流电源的电流不稳定度不大于±0.05%/30min。各种汞灯的光辐射变化率在30min内不超过±1%。
5.1.1.4 标准紫外辐照计三台。
5.1.2 环境条件
室内温度(20±5)℃;相对湿度<70%RH。
室内应釆取遮光措施,防止太阳光和白炽光源的干扰。
5.2 检定项目
见表1。
5.3 检定方法
5.3.1 外观和零点检查
5.3.1.1 外观检查
用目视法检查辐照计和光衰减器的外观,应符合4.1,4.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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