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力争在年内完成——这是近日印发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所定的目标。
计划指出,为了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据了解,国务院法制办在去年10月曾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教授赵红梅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相比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全面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一方面,专家在电视上告诉我们什么样的蔬菜水果不能吃,另一方面,我们在菜市场、超市等地方还能见到这样的蔬菜水果。这难道不矛盾吗?在食品安全监管上,无论是网络还是线下,*重要的就是要确立监管标准,然后严格执行,这也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所要明确的重点内容。”赵红梅说。
多地出台食品安全条例
“十二五”期间,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95.8万起,侦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万余起。2015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7.2万批次,合格率为96.8%。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规划指出,我国仍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凸显和食品安全事件集中爆发期,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包括源头污染问题突出、食品产业基础薄弱、食品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和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尚有差距、监管能力尚难适应需要的显著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规划认为,法规制度仍需进一步健全,在“十三五”时期,需要加快构建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就包括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李伟指出,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重点、难点都在基层。基层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神经末梢,是具体政策的执行者,因此基层监管是否落实,是关系食品安全监管成败的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之前,已有多地出台或启动了相关立法。
作为辽宁省首部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共73条,分别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部门职责、一般食品生产经营、“三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投诉举报奖励、法律责任等方面重点进行了规定。
今年3月20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了六方面内容,包括从严落实政府及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从严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从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从严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从严处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月29日,《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交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继续审议,草案重点明确了对食品“三小”的管理规定。
在李伟看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地方政府要依据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和措施。”李伟建议。
对“互联网+”加强监管
规划提出,在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基础上,还将加强检验检测、监测评价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科技支撑,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实施在线智慧监管。
对此,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朱毅指出,“互联网+食品”已成为食品执业和售卖新业态,加强“互联网+”方式的监管,不仅是高科技监管方式的体现,更是和监管对象相匹配的监管设置。
这样的监管思路,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同样有所体现。
送审稿强化了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今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其主要负责人或将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
根据送审稿,需要责任约谈的情形主要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
送审稿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若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予以其他治安管理处罚,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长期以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监管一直存在比较大的难度。对此,赵红梅认为,对于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还是要落实到实体上。
食品安全法**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