鸢飞自助餐券过期钱打水漂 单方设期限涉嫌霸王条款?

百检网 2021-11-15
  近日,来自潍坊高新区的王女士向记者反映,自己在鸢飞大酒店买的 自助餐券,由于一些私人原因,其中4张餐券在票面标明的期限内未能及时消费,导致过期不能使用。王女士为此提出质疑,觉得酒店单方设定期限属 霸王条款。

   餐券过期钱打水漂?
 
  2017年,王女士从鸢飞大酒店购买了10张自助餐券,该餐券背面写着:“本券有效期截止时期到2017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除此之外,还写着“本券*终解释权归山东鸢飞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这期间,王女士共消费了6张餐券,但由于一些私人原因,有4张餐券未能在有效期能及时消费。
 
  19日,记者通过调查采访,酒店餐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餐券上面写着日期,过了有效日期就不能再继续使用了”。随后,酒店餐厅餐饮部经理向记者理解到:“如果客人在有效期内有特殊事宜导致过期,可以给客人一两个月的延期,但餐劝已经过了这么长时间,无法提供延期。”*后,该经理还补充到“这是酒店的规定”。

   未享受服务谁之过?
 
  “过期”的餐券就得自认倒霉?王女士不这么看,她认为,酒店将餐券设置有效日期属霸王条款,该餐券属于一种预收费行为,酒店既然已经收了钱,就应该依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山东鸢飞大酒店有限公司以已经在餐券中明示有效日期为由,认定餐券已经作废,要求消费者在有效期内凭餐券消费,并拒绝了王女士继续履约的要求。
 
  王女士认为:“自助餐券是真金白银买来的,商家没有任何损失,而消费者付出了金钱却享受不到任何服务,餐券只是消费凭证,并不是商品本身,商家以餐券过期为由不再提供服务,但购买服务的钱不应该过期,那么商家是不是应该给消费者退回购买餐券的现金?再说购买食品也好,生活用品也是罢,都是消费后直接获得商品,而餐券不是消费的*终产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商家规定过期作废的规定,是否又合理合法吗?
 
   单方设期限是否涉嫌霸王条款?
 
  为此,记者咨询了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的马仲华律师,了解到酒店的做于情合理,于法无据。酒店在对自身发行的餐券上设定有效日期,是可以理解的,它的目的很简单,就是希望消费者能尽快来用完餐券,以免在酒店经营发生变化时,消费利益得不到保障而起纠纷。
 
  但从法律层面来讲,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这种代金券也是一种预收款行为,饭店应当依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不能提供,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其单方规定有效期限,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同时也减轻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即使不能认定设定有效期的条款为格式条款,那么也可将其认定为该合同为附期限的合同,有效期到之后,该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商家如未提供相应的服务,则应在有效期后退还当时的预付款。
 
  自助餐券反映的是消费者和商家的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获得餐券,不能因商家的单方约定而过期,商家的单方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此类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的格式条款,理应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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