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随着市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在日常的消费中,如果遇到不满意或是上当受骗的情况,很多人会选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近日,市民郭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儿,虽然他*终败诉了,但却制作了锦旗专程送给法官。这是怎么回事呢?
1月31日,市民郭先生在石家庄市某烟酒超市购买了一瓶汾酒原浆酒。不久之后,他发现这瓶酒是由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泉涌公司白玉酒厂生产,但瓶身上的说明却标注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汾酒集团出品。
对于这样的情况,郭先生觉得义泉涌公司假冒了他人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号,这瓶白酒应该是假冒产品。一番考虑后,郭先生把售卖白酒的烟酒超市和义泉涌公司一并起诉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在庭审中,义泉涌公司称,郭先生购买的白酒确实是由白玉酒厂生产,白玉酒厂为义泉涌公司的分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汾酒集团和义泉涌公司系委托加工关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恶意欺瞒消费者的行为。*终,法院依法驳回了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虽然郭先生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但在桥西法院庭审后的调解阶段,主审法官赵静认真向郭先生释法明理,让郭先生明白为何败诉。为此,败诉的郭先生在庭审结束后,专门为审理此案的法官寄来了一面写有“廉洁奉公业务精 勤政为民品德高”的锦旗,表达了对法官认真负责的认可,也让这起案件收到了“胜败皆服”的*佳效果。
说法: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标注有两种方式
此案主审法官赵静表示,针对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标识标注问题,《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有两种标识标注方式供选择:一是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二是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赵静称,该案中,汾酒集团和义泉涌公司均属于有证企业,二者的委托加工协议明确约定由委托方指定的销售机构负责销售,该约定属于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的销售,而非受托方自行销售,符合上述规定适用的条件。因此,该案双方委托加工的产品可以选择上述两种标注方式之一进行标注。也就是说,郭先生买到的白酒不是假冒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