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案件庭审现场;右:检察官作为公益诉讼代表人出庭
四川省安岳县粥底打渔人家精品鱼火锅店生产、销售 地沟油火锅,案发后刑事犯罪部分没有争议,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却一波三折,案件一度陷入困境。办案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综合调查证据,锁定销售地沟油金额,让犯罪嫌疑人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671329.73元。
2018年12月18日,该案被评为四川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火锅店回收废弃油脂
2018年1月,安岳县检察院开展“检察护航食药安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该院联合县公安局、县食药监局、县工商局对县域内大型餐饮店进行地沟油专项监督检查,从食品药品领域犯罪案件中挖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2018年3月,资阳市食药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一家火锅店涉嫌使用回收油。食药监局立即对该火锅店开展线索排查,发现该店一名男子晚上8点后将顾客食用后的油脂回收至桶内,过滤、熬制成回收油。食药监局认为该火锅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18年3月26日,资阳市公安局在该火锅店内将负责人陈代英等人抓获,现场查获地沟油270.2斤。经审查,陈代英指使张先英、姚有均将顾客吃剩的火锅锅底倒入桶内,厨师张顶学负责将桶内的油脂进行过滤、冲洗、沉淀、熬制成回收油。顾客点餐后,张先英、姚有均用油瓢将回收油舀入火锅锅底中,再加入高汤供消费者食用。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办案检察官通过“捕诉+公益诉讼”内部协作平台,发现陈代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益,通知公益诉讼检察科介入该案。公益诉讼检察科**时间组织办案组进行研讨,从公益性、损害程度、时效、主体、诉讼效果5个角度逐一分析,认定陈代英从2012年9月至2018年3月,向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销售地沟油火锅,作案时间长,影响范围广,严重损害了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2018年5月10日,该院成立了地沟油案专项办案组。
称重笔录确定每锅用油量
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他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始于2012年9月。那么,在长达5年多的生产、销售地沟油活动中,一共生产出多少地沟油?销售金额是多少?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如何计算?这是办案组需要找到答案的三个关键问题。
检察官对4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进行了核查比对。据嫌疑人供述,店内电脑记录了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的营业额459万余元。营业额中包含锅底、菜品、酒水、小吃等费用,无法从中区分出锅底和菜品的实际价格。如果以总营业额作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显然不够客观公正。同时,由于生产地沟油时间长,作案方式隐蔽,没有生产记录,无法确认2012年至2018年3月生产地沟油的确切数量。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上审查认定的犯罪金额为90720元,这是2016年至案发期间该火锅店购买火锅底油的价款。但因为没能从犯罪嫌疑人那里查获准确、完整的记账凭证,不能计算出销售地沟油火锅的价款。
案件陷入僵局,检察官一边重新梳理证据,一边思考是否要从其他信息中查找。能否通过该店从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来确认销售价款?抓住这一闪而过的思路,检察官前往税务机关调取资料。由于2016年5月1日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6年5月以前实施的定额发票无法统计此前的销售价款。而从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该店开具有效发票1917张,涉及营业额共计100.5374万元。虽然发票上显示有消费者、消费时间、消费金额情况,但消费金额中仍无法区分菜品和酒水小吃的费用,用这种计算方式也无法认定地沟油的销售价款。
检察官没有气馁,继续寻找客观公正的计算方法。厨师张顶学的讯问笔录中曾提及,每个锅底老油和新油的用油比例是4:6。既然直接证据无法客观计算价款,能否通过间接证据来合理推算?检察官引导办案民警再次讯问陈代英、张顶学,深究每个锅底的用油比例情况,并对该店的购油票据等进行调查核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做的称重笔录确定每锅用油量为3.7斤。
锅底总价作为赔偿金基数
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遂宁市了解涉案火锅店与其加盟总店之间的购油和资金往来等情况,调取了总店销售火锅底油的部分票据和收款记录。根据公安机关的补充讯问,涉案火锅店购油货款由陈代英的表妹负责支付。检察官立即前往银行调取其银行卡收支明细,然后对照总店的收款账户,统计出涉案火锅店的具体购油记录。
检察官讯问每锅用油比例时,厨师张顶学含糊其辞,故意绕开话题说些无关紧要的事,*后辩称已记不清楚地沟油和火锅底油的勾兑比例。之前公安机关讯问时,他曾供述用油比例为4:6,现在却拒不承认,莫非之前供述的用油比例有假?果然,经过检察官进一步宣讲刑事政策,张顶学*终交代,之前的供述并不准确,每个锅底中地沟油和火锅底油的实际勾兑比例是1:1。
证据越来越充分,案件事实一步步明晰。办案组将目光投向公安机关补充移送的2016年至2018年3月的购油票据。经过对票据信息的归纳统计和数据处理,2016年至2018年3月,涉案火锅店购买了72桶火锅底油,共6480斤。结合之前确定的用油比例及每锅用油斤数,计算出2016年至2018年3月,火锅店共销售火锅锅底67132.97元,以此作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事实清楚,结论客观。且与犯罪嫌疑人供述、查扣的2016年至2018年进油票据、总店负责人和销售火锅底油工作人员的证言、购油打款和售油收款的银行记录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相互印证。
根据安岳县检察院制定的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制度,2018年9月14日,该院召开了资阳市首次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会,就该案征询意见。听证监督员、办案检察官、县公安局代表、县食药监局代表、陈代英的代理律师等人员参与了案件听证。
会上,听证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合法得当,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合法合理合情。当事人代理律师对赔偿金计算方式无异议,但认为应当扣除火锅底油的价格,即减半计算。办案检察官表示,将地沟油和火锅底油混合后舀入锅底,有毒、有害的地沟油就污染了整个锅底及菜品,销售金额本应计算锅底和菜品的总价,但因缺乏证据,无法确定菜品价格,因此只计算了2016年至2018年3月销售的锅底总价,不应再减半计算。
2018年8月3日,安岳县检察院以火锅店的实际经营者陈代英作为被告,向安岳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赔偿金67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
为确保认定事实准确,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办案组扎实做好庭审预案工作。对地沟油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地沟油与老油的区别等专业问题,办案检察官向县食药监局、不良反应检测中心、县防疫站等单位的专家进行咨询,同时借鉴其他检察机关办理同类型案件的经验,认为涉案地沟油虽未检测出罂粟碱、吗啡等物质,但不能就此得出其无毒无害的结论。根据 食品安全法,“两高”及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等规定,用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系“地沟油”犯罪。地沟油是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物质,而老油的制作从选料到加工都对原材料有严格的卫生标准,更不会使用顾客食用后废弃的油脂进行老油制作。
该案系资阳市食药领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了通过该案警醒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安岳县检察院积*与法院就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诉求进行反复沟通,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2018年10月19日,安岳县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餐饮从业人员、食药部门执法人员等200余人旁听庭审,并进行庭审直播,邀请12家媒体全程跟踪报道。
庭审中,被告律师辩称,从废弃油脂中加工炼制的回收油是传统工艺的老油,不能等同于地沟油。检验报告显示该油中未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检察官表示,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回收油即“地沟油”,将“地沟油”和老油等同,是偷换概念。检验报告是参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作出的检测,但“地沟油”不是食品,其检验标准不能等同于一般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检验标准时,纳入检验项目的有害物质是有限的,无法穷尽,检验时没有把所有高温裂变产生的有害物质纳入检验范围。从废弃油脂中提炼的“地沟油”是有毒、有害物质,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代英安排其雇员在火锅底料中加入地沟油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违反食品安全法,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完全采纳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意见,认定从废弃油脂中提炼加工的是有毒、有害物质“地沟油”,销售给顾客食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当庭判决陈代英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代英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支付赔偿金671329.73元,并在《资阳日报》、安岳广播电视台上连续3日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