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骆某夫妻俩在 淘宝网上售卖 假冒的 减肥药品,销售范围遍布全国20多个省份,众多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近日,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区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张某、骆某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各并处罚金30万元和17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骆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二被告人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使用涉案假药;判令二被告人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假药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70余万元。
今年上半年,崇川区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办案组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发现,张某、骆某生产、销售假药案销售数额巨大,波及地域广泛,具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条件。
2017年5月至9月间,张某、骆某夫妻二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在其暂住地用处方药“呋塞米”和糯米粉混合,生产美容瘦身去水肿胶囊,通过淘宝网店面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并在销售中虚假宣传该产品为产自日本的特效、没有副作用的纯植物提取成分胶囊。案发前,该药已销往全国20多个省份,销售次数达3000多次,销售金额共计20多万元。经南通市食药监局认定,涉案药物按假药论处。
因为涉及众多消费者的药品使用安全问题,崇川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随即展开对民事侵权事项的论证研究工作,并向南通市检察院请示。南通市检察院以批复的形式,同意崇川区检察院正式立案审查。
今年7月,崇川区检察院针对张某和骆某生产、销售假药案,向崇川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理此案的过程中,该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充分发挥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机制作用,引导公安机关开展后续侦查,并抽取10名消费者为样本,就服药后身体有无不良反应,有无相关就医病例、票据等问题进行证据补强。同时,就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法律适用、标准把握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使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今年10月,该案在崇川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崇川区检察院检察长邹建华以公诉人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双重身份出庭支持起诉,崇川区法院院长娄宏春担任审判长,法庭首次组成“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的7人大合议庭模式进行审判。该区检察院检委会全体委员及部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邹建华宣读了起诉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围绕犯罪事实、侵权行为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述说理。邹建华说:“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仅要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其民事惩罚性赔偿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终,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