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促销价签标“买一赠一” 市民结账却按第二杯半价收费

百检网 2021-11-15

  12月16日上午,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接到呼市市民许先生反映,15日,他在 北京华联超市金游城店购买 咖啡,一瓶名为乔雅浓香醇香拿铁咖啡售价为8元,促销价签上标着买一赠一。但是在结账时,账单上却按照第二瓶半价收了款。许先生认为,北京华联金游城店涉嫌 价格欺诈。
 
  许先生提供的促销商品价签显示,乔雅浓香醇香拿铁咖啡售价为8元,促销价签上标有“买一赠一”的字样。许先生说,他购买时特别注意了促销商品的价签,上面明确写了买一赠一。许先生说:“我购买了6瓶咖啡,在结账时发现小票上却是按照第二杯半价收取,结算是先按照每瓶8元的原价收取,后面又给我退回了12元。”
 
  当时,许先生发现了此问题,便与收费人员沟通,但收费员没有给出明确的处理办法。待许先生再一次返回超市,发现同样的商品上促销价格改为第二杯半价。
 
  就此事,北京华联超市金游城店客服部经理李瑞丽表示,出现这一情况是超市员工失误,当时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已经结束,员工没有及时撤下这一价签,导致顾客许先生结账时按照第二杯半价收了款。**要对员工的这一失误表示歉意,另外会按照许先生的要求对其进行赔偿。针对是否属于价格欺诈,李经理称,这的确是员工失误,不是故意欺诈消费者,多得到的货款也不会进入员工的腰包。
 
  记者离开该店后,店长郑女士致电称,许先生没有接受他们提出的赔偿两箱咖啡的方案,如果许先生继续反映,可以和许先生通过工商、物价等部门协商解决此事。
 
  记者了解到,按照《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同时,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包含,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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