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3家门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被通报

百检网 2021-11-15
      6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 监督 管理局通报3起永辉超市门店销售不合格 食品案件,其中2家门店各被罚款5万元,另外一家门店因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 采购的食品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被免于行政处罚。
 
  据查,2017年8月16日,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受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津泰超市销售的脆鱼(身、草鲡(黑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脆鱼(身孔雀石绿不符合标准指标、草鲡(黑鱼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现场调查时还发现,该门店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18年4月13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永辉超市津泰店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6.07元,罚款50000元。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永辉超市连江店于2017年9月12日通过总部采购部向供货商福州沣渔水产品有限公司购进7.2kg的“白鲫鱼”,并于次日置于经营场所上架销售。该批次“白鲫鱼”分别经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初检和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复检,其检测项目恩诺沙星检验实测值分别为167μg/kg和150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均被判定为不合格。2017年11月29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辉超市连江店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不合格的“白鲫鱼”,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不合格的“白鲫鱼”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和“白鲫鱼”合格证明材料。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7.2kg“白鲫鱼”(含被抽检机构购买用于抽检的1.8kg已全部售完,销售均价31元/kg,违法经营额计223.2元,违法所得71.64元。2018年4月28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给予永辉超市连江店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1.64元,并处罚款50000元。
 
  另据通报,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马尾中环广场店销售的黄甲鱼(淡水鱼进行监督抽检,判定为孔雀石绿总量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该门店检查时得知,该门店能提供供货方福州丰渔水产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凭证复印件及福州丰渔水产品有限公司水产品快速检测单复印件,经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水产品市场监督管理所协查,可证实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18年5月4日,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免于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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