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自然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 管理规定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不足以惩戒的情形。2015年修订的《 食品安全法》首次对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拘留措施,但是目前很少有适用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案件。现笔者就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行政拘留的适用问题进行分析。
1、情节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部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根据《 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此类情形主要包括6种具体违法行为: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是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是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是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是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是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以上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但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据此,对部分情节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就行为种类而言,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六种违法行为;二是就行为定性而言,必须是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三是就违法程度而言,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职务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百三十三条**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款第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据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职务的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二是阻碍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即阻碍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为;三是具有阻碍的违法故意;四是达到情节严重、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
3、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据此,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客观上具有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二是主观上具有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故意;三是达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
现行规定
■目前,食品安全处罚中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主要有《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三条、**百三十三条**款、**百四十一条,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项、第五十条**款第项等。
■此外,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在“五、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监管”中明确要求“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所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在“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中明确要求“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上述条款为落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处罚到人”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同时,《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食药监法〔2018〕12号就严格执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