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守信”是人们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是企业经营的立足之本。然而,在日常 生活中,一些不法商家为赚取更多的利润售卖假货,在促销 价格上玩猫腻,甚至销售有毒副作用的 食品、药品。3月14日,在长沙黄兴路步行街中心广场,天心区人民法院举行了“ 消费者维权法律咨询活动”,现场为市民答疑解惑,发布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件,提醒消费者要养成索要发票的习惯,这将成为有效维权的重要凭证。
案例1
店家销售假冒白酒假一赔十
宴请老同学,少不了酒来助兴。2016年10月,长沙刘先生在天心区某烟酒商行,花2460元购买了4瓶“国窖1573”浓香型白酒。宴席举杯欢庆之时,老同学们却纷纷皱了眉,酒的口感与平时所喝明显不同。刘先生用手机扫包装盒上的检验二维码时,才意识到买了假酒。在与店家协商无果后,他将该烟酒商行告到了天心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法院工作人员通过白酒包装盒上提供的检验方式,输入对应的有机码进行查询,均显示对应的信息数据不存在;接着,又通过拨打“国窖1573”浓香型52°白酒包装盒上提供的查询电话,并当场刮开防伪漆,输入对应的查询码进行查询,4瓶白酒均为重复查询。由此,可以确定该烟酒商行销售给刘先生的4瓶白酒均是假冒产品。
法院一审判决该烟酒商行返还刘先生货款2460元。同时,由于这些假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其赔偿24600元。
此案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案例2
违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2017年,天心区人民法院加大了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年共刑事判决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达到11起。
邓某是湖北宜都人,在长沙市天心某小区从事窗帘布艺销售工作。由于生意不好,他竟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从外地购进“虫草补肾王”和“十全大补”。在未查验供货者食品合格证的情况下,在其窗帘店内销售。
2016年10月,公安机关当场将其抓获,从其店内查获“虫草补肾王”5盒、“十全大补”4盒。经鉴定,在邓某窗帘店查获的“虫草补肾王”检测出西地那非含量为26.0mg/g,“十全大补”检测出西地那非含量为192.5mg/g。
对此,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禁止邓某在一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支招
养成索要发票的习惯
面对消费陷阱,消费者该如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对此,记者采访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谭小松。
“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开好发票,这将是维权的重要凭证。”谭小松表示,在索要发票后,消费者还应注意商品包装上的标识内容。一般来说,标识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中文标明的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对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对于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侵害,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谭小松说,**,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若是和解不成,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还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