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食药监局2月8日发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决定将徐孝国、邹传芝、熊春香3人列入上海市 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 监管名单。相关当事人使用未经检疫的 原料肉制作 肉制品,或在制作 熟食的过程中向汤汁内加入 罂粟壳并销售获利,受到刑事处罚。详见↓
案情简介
徐孝国案情介绍:
2016年1月21日,宝山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和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对徐孝国租借的南大村北姚湾16号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其对无质量合格证明、检疫证明的肉制品进行加工,经市质检院检验,部分抽样肉制品中检测出甲醛成分,随后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将相关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进行刑事立案调查。
2016年11月29日,经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判处徐孝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13刑初2288号。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徐孝国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邹传芝、熊春香案件介绍:
2016年7月7月,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和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对邹传芝、熊春香夫妻租借的水产路1458号7幢119室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对其经营的鸭脖调味料、荤汤料、素汤料进行快速检测,结果显示吗啡阳性。住所当场查见罂粟壳。经市质检院检验,鸭脖调味料、荤汤料、素汤料均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随后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将相关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进行刑事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26日经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判处邹传芝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熊春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13刑初2267号。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邹传芝、熊春香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