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立法 消除监管空白

百检网 2021-11-15
      食品 生产加工 小作坊、 小餐饮、小摊点简称“三小”,其“小”的特点,要求 监管立法要更加注重细节,不留监管空白。
 
   健全制度  细分监管职责
 
  青海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广泛分布在农村、牧区、城乡接合部和城市小街小巷,生产经营环境差,生产设备简陋,“多、小、散”的状况较为突出。且从业人员普遍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安全。
 
  为解决这一监管难题,2015年8月,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立法工作。2016年9月23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该条例主要确立了许可登记制度、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健康体检制度、召回制度、负面清单制度、举报奖励制度。青海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处长安笑宇表示,为了防止监管出现盲区,青海省还对食品摊贩监管部门职责进行了细分,相对固定区域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登记证,并对其食品质量进行监管;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外,占用城市道路和户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黑龙江省对食品小经营实行核准制。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式样、编号规则和专用标识;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经营的办法;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放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调整范围  囊括小微业态
 
  各地“三小”立法严格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推进管理模式创新,使立法为民、“精准”立法的精神得到了较好体现。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立足本省实际情况,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登记管理,做到“宽准入严监管”。
 
  浙江省食药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罗良杰说:“原《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办法》仅对小微食品中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规范,《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涵盖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参照小餐饮店管理,并且不限制‘三小’经营主体类型,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单位,将尽可能多的小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纳入调整范围。如果仅仅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将数量*多的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纳入调整范围,不能有效解决小微食品监管难题。”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创设了“食品小经营店”概念,将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全部纳入调整范围。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曾继奎说:“《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百二十七条将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概括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我们探索性地创设了‘食品小经营店’的概念,‘食品小经营店’包涵了食杂店、小餐饮店及其他兼营食品的小型经营业态,囊括了所有有固定门店的小型食品经营单位。此外,还将食品摊贩分为流动摊贩和有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摊贩。《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共同构成了较为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解决了长期以来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监管于法无据的问题,实现了监管无盲区。”
 
   突出特点  区分监管措施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表示,《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注重规范引导,在第二章“一般规定”中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必须共同遵循的生产经营规范,同时针对各自特点,在第三、四、五章中分别提出了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的特殊要求。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根据不同业态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前置程序,该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登记;食品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
 
  《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同时,该条例规定了两种不同业态的生产经营条件,并根据生产经营种类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不得经营食品种类的负面清单。
 
  “互联网+订餐”商业模式给传统餐饮服务行业注入了新的商机和活力,也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消费模式,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餐饮店等也纷纷利用互联网拓展业务范围。黑龙江省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加入了对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内容。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从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编后
 
  “探访‘三小’立法系列报道”至本期就结束了。本报道中,我们总结了地方性立法经验,从“智慧”立法、“科学”立法、“精准”立法三个角度对各地“三小”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为推进“三小”立法全覆盖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立法是依法监管的基础,“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各地结合监管实际的“三小”立法必将为“三小”监管导好“航”、护好“驾”,为*贴近民生的食品产业发展带来勃勃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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