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经崇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特大生产销售
注水牛肉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5万元。在此之前,涉案的汤某、李某等其他6名被告人均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数目不等的罚金。
在这起7名被告人的案件中,汤某、张某、侯某、汪某(女、杨某均来自安徽;50岁的李某是南通人;51岁的如皋人黄某因有自首情节需核实认定,所以没有和其他6人一同宣判。
经查,现年61岁的安徽无为县人汤某等人长期在南通市区端平桥菜市场从事牛肉销售行当,生意一直不错。2014年5月,汤某在南通市区租了一间仓库,用作屠宰肉牛的屠宰点。此后,汤某等人为了减轻销售压力、降低费用,决定共同使用该屠宰点宰杀肉牛,宰杀后的牛肉分别销售。
牛肉价格贵,一般老百姓舍不得买多少。汤某等人为了降低价格提升销量,便开始在牛肉上动起了歪脑筋。2015年5月,汤某等人为增加宰杀后牛肉的重量,遂安排屠宰工人每天下午向活牛胃部插管进行初步灌水,等到牛胃里的水被吸收,并于次日凌晨将牛宰杀时,再使用水泵通过牛血管向牛体内二次注水。其中,汤某、李某、张某等人为防止注入牛肉中的水分流失,还安排屠宰工人在二次注水时添加生粉用于保持。这些注过水的牛肉,因为价格相对便宜,只要二十几块钱一斤,所以主要卖给散客,同时也有一些火锅店和酒店过来拿货,订单也是络绎不绝。
之后,侯某、汪某、杨某、黄某等人也先后加入到该屠宰点参与生产注水牛肉,他们还约定,注水牛肉通过抓阄的方式分配,销售由各自负责,宰杀所得的牛皮、牛下水销售所得作为公共收入冲销购牛款,购牛款按所分得的注水牛肉的比例出资。
2016年4月25日,南通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了这起销售注水牛肉案,于同日立案侦查。次日,犯罪嫌疑人汤某等人就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该屠宰点查获尚未宰杀的活牛9头,以及用于给活牛及牛肉注水的水管、水泵等物品,并且查获已宰杀注水的肉牛3头。经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在这3头已宰杀的肉牛中,两头牛的牛肉含水量超过了国家标准,另外一头牛的牛肉含水量处于临界值。
崇川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至2016年4月25日,在短短两个多月时间里,犯罪嫌疑人汤某、李某等7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共计近60吨,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270多万元。
关于案件罪名,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生产、销售的注水牛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产品中掺假、掺杂,使产品降低了使用性能,且销售数额特别巨大,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至于注水牛肉有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注水牛肉到底对人体健康影响有多少?承办检察官介绍:“*明显的感觉就是肉质不好,口感差,潜在的危害是易造成病原微生物的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即便没有对人身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但是在当前加强食品安全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大环境下,犯罪嫌疑人仍然长期给牛肉注水和添加生粉,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因此,对于这种犯罪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予以严厉打击。”崇川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该院公诉部门反复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是共同犯罪或是单独犯罪等关键法律问题进行了集体讨论,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作了请示,*后形成了统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