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非法使用商标标识 造假“五常”获刑3年

百检网 2021-11-15
    “五常 大米”作为黑龙江特色品牌闻名全国,“五常大米”的 价格也要比其他的大米稍贵一些,然而,部分不法经营者受利益的驱使,动起了制假售假的歪脑筋。日前,哈尔滨市破获一起假五常大米案,查货假大米百余袋、假五常大米标识5万余件,制假售假的经营者获刑3年。
 
    2015年10月初,王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其承租的厂房内,未经五常市大米协会授权,擅自将从浙江省温州市定制印有注册 商标“五常”“五常大米”字样的包装袋,装入其购进的大米对外销售。
 
    2015年10月末,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王某租赁的厂房内,查获印有“五常”字样的639隆实香米168袋,印有“五常大米”字样的成品大米181盒、284袋,印有“五常”字样的包装袋9400个、印有“五常大米”字样的包装袋44574个。经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涉案金额为35705元。
 
    2015年12月,王某在哈尔滨被抓获。2016年8月,公诉机关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审理认为,“五常”和“五常大米”商标依法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由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两种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商标标识数量达五万件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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