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食盐作为生活必需品,关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2016年,我国开始推进盐业体制改革,今年1月1日,盐改正式落地,放开食盐价格与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跨区域经营是本次盐改的两大要点。
然而,在盐改落地后,全国范围内却出现了大批外地盐遭到本地盐务管理部门查扣、下架的情况。是外地盐不规范,有问题?还是本地监管机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前往盐改聚焦地江苏,深入一线探访盐企、食盐物流企业、监管部门与市场,努力呈现迄今为止盐改带来的冲击波。】
盐改实施百日,外地盐企与地方盐务主管部门间的“不愉快”频频在贵州、江苏和 河南等省份上演。盐企指责盐务部门“地方保护”,后者质疑前者“不规范经营”。孰是孰非,各执一词。
一边,有业界人士疾呼,“盐务主管部门不能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另一边,盐企的一些经营行为又被指打盐改政策的“擦边球”。
“以物流商之名行批发之实,与分销商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及为经销商下设虚假分公司,是目前90%到95%盐企的通用做法。”西南某市盐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该人士看来,此前,四川“盐改**案”的意义并不仅限于针对批发商的无证经营。
违法批发食盐频现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既规定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获准进入流通领域,又允许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对打破食盐市场固有的利益格局、激活市场主体活力皆有裨益。
盐改落地逾百天,盐企与地方盐务部门间纠纷不止,同时,各地亦不乏直接诉诸司法的案例。
3月中旬,四川盐改**案被披露。
事件起源于今年1月,四川省青神县盐政管理所在对一批不合格盐产品进行调查时,发现该批食盐供应商四川中勤盐业有限公司在不具备食盐批发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食盐批发业务,违反了“除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与流通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的相关规定。
“中勤盐业公司违规行为之一是该批食盐碘含量、杂质及外包装等均不合格,此外公司既没有定点生产资格证,也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证,没有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资格。”四川省盐务局相关人士称。
今年以来,国内曝出针对食盐批发环节的类似案件大量存在。盐改落地次日,河南省新野县盐业局就查获了一起大批量违法批发食盐案件。据了解,该案件当事人虽持有定点生产盐企营销分公司的聘书,但仍因违反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以发展分销商方式开展食盐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未取得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个人进行转批和代批业务等相关规定。
部分盐企所为不符盐改初衷
前述西南某市盐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与新野县事件类似的商贸公司、食品批发商等盐改前的“分销商”,通过与盐企签订劳务合同,实际却是无证从事批发活动的情况,这并不是单一案例。
按照盐改相关规定,传统盐企“经销商”不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而不得批发食盐,一些盐业公司长期与“经销商”合作模式(转批等也属于违规之列。而传统“经销商”如要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只能作为有资质的盐业公司的下伸转代批单位并办理食盐转(代批许可证。如无法办证则要变更代批为县级盐业公司下伸乡镇村直批经营单位,以盐业公司名义经销食盐并开具盐业公司发票,获取佣金代理报酬或劳动报酬。
由此,部分盐企的实际操作中,采取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经销商“摇身一变”成为有资质的盐企的分公司甚至劳动雇佣人员的方法。
在主管地方盐务的一些人士看来,这是打了“擦边球”的违规行为。前述盐务部门负责人介绍,冒盐企分公司之名的经销商一般有两大特征,一是先打款后发货或货到即付款;二是自负盈亏。
同时,也有盐企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等,将个体经销商等转化为物流配送商,再从事批发或零售行为的现象存在。
前述某市盐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还称,在目前国内多省监管趋严下,一些盐企的做法又进行了“升级”,“现在部分盐企开始找正规物流公司签订正常的物流配送合同,但会通过商业利益等方式‘挟持’物流公司签订二次配送合同,以物流公司为触角延伸到批发环节,而盐企在违规批发的流程中完全不用出面。”
“既然此次盐改坚持不放开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资质,证明其不是完全放开专营。在这个前提下,不管是盐企以分公司、物流商还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去触碰食盐批发环节,都是不符合盐改初衷的。”该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