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鸡流入餐桌 烟台蓬莱法院开出史上最大罚单

百检网 2021-11-15

    烟台齐鲁网3月15日讯 (通讯员 蓬法宣3月5日,蓬莱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病死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昌邑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公司两名主要经营者分获超过950万元罚金,涉案人员总罚金超过三千万元,是蓬莱法院史上针对有害食品类案件开出的*大一张罚单。

    黑心商贩月加工10万斤病死鸡

    以每斤1.2元的价格收购,经过简单处理后,将病死鸡加工成鸡爪、鸡腿、鸡翅、鸡胸等鸡产品投入市场进行销售,自2007年6月至2011年9月,刘某利用这种方式牟取暴利近800万元。

    刘某系山东省昌邑市人,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收购病死鸡成本低,利润高,来钱快,于是伙同妻子在昌邑市某冷藏厂租了个厂房加工病死鸡并销售,妻子负责加工并催要销售款,丈夫负责在烟台市牟平区、莱山区、蓬莱市、龙口市等地收购。后来,夫妇俩生意越做越大,就在昌邑建了一个小厂子专门加工病死鸡,并雇用舅哥陆某、姐夫柳某及本村孙某、于某等5人去外地拉编织袋包装的病死鸡,雇用本村及邻村妇女进行加工,每月能加工10万斤左右,主要销往滨州、莱州、德州等地。

    明知来路不正仍进货,无良企业为暴利铤而走险

    夏某系山东省昌邑市人,从2007年开始在昌邑市经营某食品有限公司,自2009年,该公司从刘某处购买病死鸡产品并陆续销售给朱某、于某、张某等9人,产地遍布石家庄、徐州、南京、武汉、贵阳、成都等地,总销售额达778万元。

    “用活鸡成本太高了,还是病死鸡利润高,风险小。”夏某交代说。原本散发恶臭的病死鸡经过化学药水的层层浸染、加工,*后变成了人们餐桌上的美食,虽然知道自己干的是违法的事,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夏某仍然铤而走险,“当看到人们吃了病死鸡没事后,我的胆子也就越来越大了。”

    2013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潍坊某食品有限公司扣押了夏某公司存储的冷冻鸡翅根12,370公斤,冷冻鸡胸78,660公斤,并分别取样2公斤鸡翅根和2公斤鸡胸,送至昌邑市技术监督局检验,经检验,鸡翅根和鸡胸均不合格。

    蓬莱经侦民警追踪病死鸡被打

    食品类犯罪证据掌握难度难大。蓬莱公安经侦民警为追查病死难去向,历时多日追踪犯罪分子动向,其中一次遭到刘某等人围攻。

    2013年4月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纠集20多人,在昌邑市卜庄镇丰台村村东桥头,拦下蓬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驾驶的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无故对车上三名民警进行殴打,致其中两人轻微伤,并将轿车的车灯等部位损坏。

    被打伤的民警回忆,当时他们开了两辆轿车,跟踪运送病死鸡的货车,被刘某的轿车及大货车逼停后,上来20多人拿着木棍围攻他们,并将其中两人打伤。

    追根溯源,生产、销售、运输人员全部获刑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昌邑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置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力于不顾,其销售的假冒伪劣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销售金额均达二百万元以上,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 1、判处昌邑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950万元;2、判处夏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50万元;3、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七十万元。

    被告人陆某、刘某等5人明知刘某生产加工病死鸡,仍为其收购、运输,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朱某明知购入的病死鸡不符合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蓬莱法院通过此次打击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及时依法惩处了一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形成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工作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切实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目前,已有一名被告人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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