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
一是人员范围“广”。《办法》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及执法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全部纳入行政追责范围,实现责任人员“*大化”。
二是问责力度“大。《办法》罗列了责令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去职务、免职的若干行为。对应追究政纪责任的,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三是行政责任”清“。《办法》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10项追责情形,各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13项追责情形,强化了地方政府的”总责“和监管部门的”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