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9月27日讯 近日,
据悉,被告人蒋某与其妻马某于2012年初开始在烟台芝罘区只楚街道芝水居民区芝水中街家中自行加工黄豆芽并予以销售。2012年底,为增加豆芽产量、提高豆芽嫩度,被告人马某在江苏省邳县集市上购买30支“无根豆芽素”交给被告人蒋某加工豆芽时使用。
蒋某于2013年5月开始,在加工黄豆芽时添加上述“无根豆芽素”并在芝罘区文化路市场等地对外销售。案发时,从蒋某摊位及家中扣押已生发好的黄豆芽4筐及“无根豆芽素”4支。经检测,扣押的上述黄豆芽及“无根豆芽素”中均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
蒋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初开始在芝罘区芝水中街家中生发黄豆芽后在文化路市场销售。正常的生发黄豆芽只需加水泡发八九天即好,但有根较老。后来其妻马某回江苏邳县老家时听说生发豆芽时加入“无根豆芽素”,豆芽不长根而且嫩、生长周期短,马某就从集市上购买了30支“无根豆芽素”带回来用,“无根豆芽素”是用小塑料瓶装的淡黄色液体,每支1元钱。他是从2013年5月份开始在生发豆芽时喷洒使用这些“无根豆芽素”的,现在家中还剩4支没有使用。其当庭供述,添加的“无根豆芽素”是一种激素。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马某在生产并销售的豆芽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6-苄基腺嘌呤,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
另外,二被告人作为从2012年年初即开始生发、销售豆芽的从业人员,主观上均知道正常无毒无害的豆芽生发程序及周期,相反,出于缩短生长周期等需要,二被告人在加工供人食用的豆芽中擅自添加无生产厂家、无使用说明、无产品合格证明的“无根豆芽素”,故二被告人对掺入的“无根豆芽素”为有毒、有害物质主观上存在明知。
被告人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马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马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