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华夏鼎”、“华夏窖藏”、“华夏葡园”、“华夏
在打假维权行动中,中粮公司就发现了这些傍**的伎俩,并将4名被告起诉到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华夏长城”、“华夏窖藏”……让人看花眼
作为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中粮公司1974年注册并使用“长城”商标,至今已有40年历史,在国内葡萄酒市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2004年11月,“长城GreatWall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持续使用、宣传和维护“长城”商标的同时,中粮公司还在国内陆续注册了“长城”、“华夏”等系列上百种商标,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体系。然而,随着中粮公司品牌知名度、商品信誉的不断提升,傍**现象层出不穷。
2012年7月,中粮公司在沪上发起打假维权行动。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公司代理人同**分别前往3处维权:在浦东三林镇左某经营的超市,购买了品牌为“HUAXIAWALL”的5瓶葡萄酒,其中1瓶酒由山东烟台中意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中意公司生产,上海逸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麟公司是该公司在上海地区的总经销商;在浦东爱博路一超市,购买了品名分别为“华夏长城”、“精品华夏鼎”、“华夏葡园”、“华夏窖藏”等5种葡萄酒,经查,产品由上海越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盛公司供货;在浦东雪野路徐某经营的杂货店内,购买了1瓶名为“华夏窖藏”的葡萄酒。
四被告均否认侵权,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中粮公司经调查后认为,4名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使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分别向法院起诉停止侵权,向逸麟公司、左某索赔30万元,向越盛公司索赔20万元,向徐某索赔5万元。
逸麟公司提出,签订协议时,烟台中意公司提供了相关的商标注册证; 涉案葡萄酒上所标注的商标图形与中粮公司的注册商标有所区别,不认为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左某认为,超市销售的葡萄酒来源合法,他也不知道这些酒侵权,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越盛公司辩称,自身作为零售商,能够提供涉案葡萄酒的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也认为,涉案葡萄酒由正规经销商处合法购入,即便该酒构成侵权,自身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长城”注册商标的葡萄酒国内驰名,在市场上与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形成了固定联系,消费者只要看到“长城”、“长城牌”文字或者听到其读音,通常都会联系或联想到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及其品牌。
逸麟公司和左某销售的涉案葡萄酒正面标签上印有以类似长城城楼及城墙为主体,辅以田园为背景的图案。消费者见到后,通常会以“长城”命名,考虑到中粮公司“长城”葡萄酒的知名度,消费者进而会将该酒与中粮公司生产的“长城”葡萄酒产生混淆与误认。涉案葡萄酒上还使用了“HUAXIAWALL”标 识,“HUAXIA”,系“华夏”的拼音,“WALL”,系“长城”的英文“the Great Wall”的后半部分。这*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华夏”、“长城”产生特定联系,产生误认,因而已经构成近似。
越盛公司销售的5种葡萄酒中,有4种或者使用“华夏”字样,与中粮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构成近似,或者在包装盒及标签上印制类似长城城墙、城楼及田园的图案,构成侵权。
徐某销售的“华夏窖藏”葡萄酒,标签上以较大字体使用了“华夏”标识,与中粮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构成侵权。
审判长杨捷表示,根据法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4名被告都声称涉案葡萄酒提供者另有其人。然而,按照国家对酒类流通的相关规制,酒类商品流通过程中必须附有对应的发票、酒类销售附随单等单据,而相关被告均无法向法庭提供。中粮公司“长城”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作为酒类销售商,应对其知名度有所认识,但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扩大。法院认为,四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因此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酌情判决逸麟公司赔偿7.2万元,左某赔偿8000元,逸麟公司连带赔偿; 越盛公司赔偿4万元;徐某赔偿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