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0日,
公告内容如下:
食品业者应就其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相关纪录予以保存。
保存资料:
1、产品信息:包含产品中、英(外文名称;主副原料;食品添加物;储运条件;报验义务人名称;净重、容量、数量或度量等;有效日期或制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批号(或其它可代表产品产制批次的代号;输入食品查验机关核发的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许可通知号码。
2、供货商信息:包含出口厂商、制造(屠宰厂商(公司名称、地址、联络人、联络电话等及代码(出口国官方注册或登录的代码;“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标示原料原产地(国的产品,须留存原料原产地(国信息。
3、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进口报单复印件。
保存方式:以相关纪录、文件及电子档案或数据库等方式详实记载保存。
(三 保存者范围:食品及相关产品的输入业者。
(四 实施日期:自2015年2月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