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5日起,新《
据了解,3月8日,廖某在酒楼处消费一壶人参花茶。酒楼出具的酒水单显示,酒楼收取了廖某茶水费78元、*低消费额38.2元以及其他费用7.8元,合计124元,并向廖某出具了发票。
廖某认为,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置“*低消费”是属于经营者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酒楼退回向廖某多收取的38.2元。
越秀法院认为,廖某在酒楼处消费,双方因此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酒楼设置的*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侵害了廖某在消费时的自主选择权,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强制性交易,对消费者明显不公,违背了等价有偿和平等自愿的原则,应属无效。酒楼多收取的38.2元*低消费金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