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王某等涉嫌生产、销售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上余镇开设江山惠丰肉制品有限公司,去年4月至6月期间,其多次从被告人范某等11名猪贩子处收购病死猪肉,并雇用被告人裴某等4人进行屠宰,将加工好的病死猪肉,储存在公司冰库中,伺机销售。王某还多次收购加工好的病死猪肉,存放于家中地下冰库中待售。2013年6月20日,柯城区公安分局查获王某处鉴定不合格的病死猪肉共计42.08吨,价值达76万余元。另查,案发后王某将22.43吨病死猪肉,销售到我省温州、台州、东阳,以及江西上饶、湖南省等地,累计金额达32万余元。
市人民法院始终保持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王某等9名被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8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范某等7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6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除对该案主犯依法严惩外,法院对于徐某等6名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