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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方案中要明确配建的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位置、建筑规模等内容,要在住宅买卖合同中约定配建的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交付条件。在居民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时,社区菜市场或社区菜店要投入运营,*迟不能超过1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挪作他用。
《办法》还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的其他产权人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将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投入运营的;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经营蔬菜面积少于总经营面积1/3的;(三擅自改变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功能的;(四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经营2个月以上,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
《办法》还指出,已建成居民区蔬菜零售网点不足的,可以调整其他商业设施功能,恢复挪作他用的原配套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改造废弃的原配套设施,购买、租赁有关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采取这些措施的,可以采取在特定区域设立周末菜市或者早晚市、设置流动售菜车等方式弥补蔬菜零售网点的不足。(记者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