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该规定主要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而监管部门不能对本辖区之外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处罚。
从过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当中可以看到,来自公众、媒体等方面的监督往往发挥重要作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提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来自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投诉、申诉和举报等方面的线索应当及时处理,符合一定条件的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明确协查义务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国家食药监总局对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级以上食药监管理部门皆仅管辖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在基层食药监部门此前遇到的困境中,由于缺少协查机构以及硬性规定的协查义务,超出管辖范围的协查工作往往遇到很大障碍。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食药监局就反映,该局每年发出的协查函为数不少,但平均回函时间在2个月,回函速度太慢,甚至有的不予回函。这种情况使得基层发现的可疑产品无法得到及时确认,打假治劣工作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制约。
在此次食药监总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协查义务",即食药监管理部门之间对涉及案件查处的有关情况,负有互相协助调查、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承办协助调查机关一般应在接到协助调查函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工作。紧急情况需要加急办理的,提出协助调查机关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预先沟通情况,先行协查,后履行相应程序;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由承办协助调查机关与提出协助调查机关商定。
及时处理公民举报线索
在过往如地沟油、毒胶囊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当中,社会公众、媒体的举报监督往往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由于基层食药监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长期存在,这也进一步凸显了社会监督在食品药品监管当中的重要性。
征集意见稿要求,食药监部门对监督检查、检验机构检验中等发现的涉案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其中特别提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诉、申诉和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食药监部门对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客观违法事实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对于这一点,国家食药监总局已经有所实行。
针对近期媒体曝光的腐烂水果加工果汁的问题,国家食药监总局随即部署了对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并表示,"相关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视进一步调查情况,若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被处罚的相关企业,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较轻行政处罚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不过,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征求意见稿要求,听证意见与案件合议意见一致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的,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重新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