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
而这几名 男子则使用“火碱”加工牛羊下货等 食品,并到批发市场销售。近日,被告人均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并处罚金。
使用“火碱”加工下货
仨男子获刑罚金10万
2015年9月起,从河南来沈的党某等四人伙同杨某、石某(均已判刑在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后山咀子村一租住平房内,使用氢氧化钠(俗称“火碱”、亚硝酸钠加工羊、牛下货及羊头等食品,加工后由孙某两人送往沈阳市皇姑区“十二线批发市场”等地销售。
同年12月初,公安机关在此加工点内将杨某、石某抓获,当场查获并扣押“氢氧化钠”约85公斤、“亚硝酸钠”约10公斤、羊头(熟食约3公斤、牛下货(熟食约3公斤。经检验,羊头、牛下货均为弱碱性;从查获的物品中检出氢氧化钠、亚硝酸钠成分。
2016年4月中旬,党某等4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党某等4人明知亚硝酸盐、氢氧化钠对人体有害,仍在制作过程中添加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4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党某等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孙某曾因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党某等4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法院判决党某等3人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10万元;刘某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男子加工牛下货
添加火碱获刑10个月
37岁的男子翁某,小学文化,无职业;42岁的男子李某,初中文化,无职业。
2016年2月至3月期间,翁某、李某接受白某(另案处理的雇佣,在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范家坟村,使用工业火碱(氢氧化钠加工牛下货并销售。
同年3月底,公安机关将翁某、李某抓获,并查获工业火碱1袋,尚未销售的牛下货2桶。经鉴定,扣押的牛肚中钾含量值为3.43,钠含量值为103,PH值为11.61;扣押的工业火碱检出氢氧化钠成分。
2016年3月底,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翁某、李某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认为,翁某、李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考虑到翁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日前,法院判决,翁某、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并扣押工业火碱、牛下货,依法没收,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