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11月11日起实施

百检网 2021-11-15
   新疆网讯   畜禽 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产品 召回制度。明知畜禽、 畜禽产品 注水,还为其提供场所,*高可罚款5万元。10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新修订的《自治区畜禽 屠宰 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1日起实施。《条例》以地方性 法规的形式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畜禽屠宰和 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以下设置的小型屠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其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必须是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经畜禽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主管部门将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以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从重处罚。
 
  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畜禽产品流向及其数量,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明知他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为其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等行为,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2009年我区出台了《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随着国家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调整,我区需要对《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以从立法上做好职能调整的衔接,明确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能。
 
  和之前的《条例》相比,新修正的《条例》加强了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管理,将原来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修改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今后,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如果存在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等行为,视情节可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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