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郑州10月6日专电(记者王林园
办法要求,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
办法规定,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为了让消费者吃得放心,办法还规定,食品加工完成至消费者食用不得超过2小时的安全时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团购网站提供者和团购餐饮服务提供者,也参照该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