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获嘉县:卤肉店老板为“贪色”添加亚硝酸盐 获刑6个月

百检网 2021-11-15
    因超 限量使用 亚硝酸盐制作卤肉,近日,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获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锐(化名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2000元,并向其颁发了3年不得从事相关食品经营活动的禁止令。
 
    案情详情回顾
 
    2015年9月,被告人李锐在获嘉县城区内自家经营的卤肉店加工卤肉时,为使颜色鲜艳易于销售,超限量添加亚硝酸盐,并对外销售该卤肉约20千克。9月24日,获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卤猪头肉进行了抽样检验。
 
    经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李锐生产的每千克卤猪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14毫克,超过国家标准近3倍。2015年10月,获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其进行检查时,当场查扣亚硝酸钠690克。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15年12月,李锐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他被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并交付获嘉县公安局执行。5月13日,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一审审判结果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锐在生产销售卤肉中过量添加亚硝酸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
 
    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李锐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2000元,向其颁发了3年不得从事相关食品经营活动的禁止令。此外,对被告人供犯罪所用的690克亚硝酸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专业律师点评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直是百姓*关心的问题之一,近年来,国家也不断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三条、**百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所应当承担的罪责。
 
    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宪科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李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不能食用的亚硝酸钠,并将生产出的不合格肉制品出售,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曹宪科表示,亚硝酸钠作为工业用盐,对人体有着很严重的损害,甚至会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加之其不易通过味觉等常规手段辨别,因此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加严重。李锐案件的判决,不仅对其本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惩,也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管,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曹宪科说,此外,还需要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规定。同时,还需要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方能让食品安全犯罪失去生存的土壤。
 
    延伸阅读
 
    亚硝酸盐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用于食物加工时可起到增色、防腐作用,因外观与食盐*为相似,容易被误用,引起食物中毒的几率较高。亚硝酸盐的危害 亚硝酸盐的亚硝酸钠是强氧化剂,进入血液后与血红蛋白结合,导致组织缺氧,使人体出现青紫而中毒。一次食入0.3克~0.5克的亚硝酸钠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另外,亚硝酸盐对周围血管有扩张作用。
 
    中毒症状
 
    亚硝酸钠中毒发病急速,一般潜伏期为1小时~3小时。中毒的主要特征是,因组织缺氧引起紫绀现象,如口唇、舌尖、指尖青紫,重者眼结膜、面部及全身皮肤青紫。同时,伴有头晕、头疼、乏力、心跳加速、嗜睡或烦躁、呼吸困难、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严重者昏迷、惊厥、大小便失禁,可因呼吸衰竭而死亡。
 
    区分方法
 
    结构区别:食用盐是较纯净的氯化钠;工业用盐中除含有氯化钠之外,还有亚硝酸钠等。
 
    性质区别:食用盐性质较稳定,水溶液呈中性;工业用盐中含有的亚硝酸钠在干燥条件下较为稳定,但能缓慢吸收氧而氧化成硝酸钠,水溶液呈碱性。
 
    外观区别:食用盐含碘,质白,呈细沙状,水分*少,用手揉捏时不会有凝结感,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显黄色或淡蓝色;工业用盐不含碘,色泽灰暗,外形多为颗粒状,水分含量大,亚硝酸钠也可能微显淡黄色。
 
    味道区别:食用盐咸味较重;亚硝酸钠略有咸味,食用时靠味觉难以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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