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今日电 (驻京记者 于明山国家食药监总局昨天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网络
第三方平台将负责
第三方平台不是网络食品的生产者,是否应该对网络食品安全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明确表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要对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违反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神秘买家”来抽检
为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将不定期地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解释说,“神秘买家”以顾客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顾客身份模拟还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抽检制度中还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在对样品查验、封样前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以保证抽样的真实性、公正性。
“家庭厨房”纳监管
“家庭厨房”是新兴的一种共享经济模式,对这种新兴模式该如何监管?崔恩学表示,在法律中没有“家庭厨房”的概念。“家庭厨房”的服务对象不限于家庭成员,而是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实际上已经是一种食品经营行为。
崔恩学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从事食品经营包括食品的销售和餐饮服务。“家庭厨房”属于一种餐饮服务,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如果不许可或没有取得许可,应当被视为违法。要将“家庭厨房”等共享经济平台的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法制轨道,就要求使用这类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用户依法获得食品经营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