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8日消息(记者杜希萌据
《办法》提出,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办法》同时指出,互联网广告应该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显着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区别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同时《办法》也强调,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着标示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同时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