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朱晋 通讯员/钟紫薇东莞市清溪镇一肠粉店老板为增加肠粉口感,在制作肠粉原料时添加
东莞市第三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该老板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11月开始,被告人欧某友在清溪镇银湖市场经营一间肠粉店,得知在肠粉中添加硼砂可增加口感后,他从老家购入硼砂,于2015年6月开始在制作肠粉原料时添加硼砂,并将该原料制作成肠粉销售。
2015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对该肠粉店进行检查时,缴获肠粉、米浆、淀粉、大米、硼砂等物品一批。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鉴定,被告人欧某友所销售的肠粉、制作肠粉的米浆中均含有硼砂成分。
庭审时,被告人欧某友辩称不知道硼砂的危害性。
东莞市第三法院认为,鉴于硼砂的危害性,我国从1992年就已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硼砂,被告人欧某友作为食品行业的从业者,应当知道硼砂的危害性。为追求食品口感,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