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及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农业、海洋渔业、林业、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粮食、畜牧、出入境检验检疫、盐务部门。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部门负责受理食用农(林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受理餐饮具集中消毒环节违法行为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餐洗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粮食部门负责粮食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畜牧部门负责受理畜禽养殖屠宰和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受理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举报;盐务部门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负责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协助调查的举报人,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的奖励,应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
该办法同时要求各执法部门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烟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 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鲁食安办〔201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应当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及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农业、海洋渔业、林业、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粮食、畜牧、出入境检验检疫、盐务部门。
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部门负责受理食用农(林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受理餐饮具集中消毒环节违法行为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餐洗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粮食部门负责粮食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畜牧部门负责受理畜禽养殖屠宰和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受理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举报;盐务部门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负责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
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并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括:来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其他途径等。
鼓励实名举报。
第八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生产经营伪造仿冒食品的;
(七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者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依法应当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者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三案件查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举报的。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举报受理及查处情况,应定期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殊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一条 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
二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调查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举报人;
三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调查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
四级奖励: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调查工作,经查证属实,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协助调查的举报人,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的奖励,应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
每次奖励*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原则:
实名举报的,奖励举报人;
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凭举报密码申领举报奖励;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先举报人;
(四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在案件查处后,应当及时对举报人身份、涉案货值和奖励标准进行确认,提出奖励意见,填写《烟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烟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后,及时作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决定。
(三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发放举报奖金,填写《烟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奖金发放表》,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负责举报核实查处或牵头核实查处的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照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意见、奖励资金支付凭据及时核拨。
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移交、查处、奖励及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对举报事项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处理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细则。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监督,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9日。原《烟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