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拟为
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在食品摊贩的经营区域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在划定区域外,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情况下,可以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费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查验并留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备案凭证、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如实记录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凭证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小餐饮、食品摊贩亮证经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书等信息。
开办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集中生产加工园区管理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查验其登记备案凭证,定期检查其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