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父子私设杀猪场 非法获利34万

百检网 2021-11-15
     在农村,自家养了几头猪,逢年过节请屠夫宰杀,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但如果未经批准开设 屠宰场,杀猪之后再拿到市场上出售获利的话,这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父子私设杀猪场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林某父子,是路桥横街镇人,一起从事猪肉销售十余年。过去两人进购的生猪一直在路桥或洪家的定点屠宰场屠宰。去年开始,生猪进价提高,为减少成本,从2015年5月份起,他们租用新河一处闲置养猪场私自屠宰生猪。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份至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林贤某林保某租用温岭市新河镇渡首南村郭某闲置的养猪场,私自屠宰生猪72头左右,后将屠宰的生猪运至路桥新桥菜场、泉井菜场销售,销售额达34万余元。”
 
    林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的笔录里承认,生猪是他儿子从临海购买的,平均五六天买一次,总共购入八九十头生猪。
 
    公诉人:“因为生猪很大,绝大部分都是我们一家人放在新河私自屠宰了,有一些来不及杀或者其他原因放在路桥横街定点屠宰场,也有一些放在椒江洪家的定点屠宰场。”
 
    根据我国2008年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嫌疑人林某父子当天在在法庭上承认,他们私设生猪屠宰场进行生猪屠宰、销售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款之规定。”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刑法,林氏父子的情形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案当天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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